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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7日
案件详情
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排列方式,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而予以驳回。
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所世纪恒程代理驳回复审事宜。我所商标代理人通过对驳回通知的细致分析,运用法律法规和商标审理审查标准,结合客户提供的商标设计理念等材料,在理由书中阐明: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排列方式,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且申请人名下类似设计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因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尚无明确证据表明该标识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排列方式等特点,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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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点评
适用法律法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021》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电动牙刷替换头,刷子,鸟笼,手动牙刷,牙签,厨房用具,扫地毯器,牙刷,除蚊器,茶具(餐具)。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整体由4层圆圈组成,以波浪状圆形为外框,同心圆环居于中心,中间被十二个颜色深浅不一的立体图形填满。四个圆圈层层嵌套,在外观上形似一朵盛开的花朵,极具美感。
且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设计的“”、“”等商标核准注册在21类厨房洁具上,申请商标是对上述商标的升级和延伸。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经申请人别出心裁设计而成,使用在第21类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排列顺序,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