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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智能领域的成功案例为基础,探讨“创造性判断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问题

2024年12月20日

本文以人工智能领域的成功案例为基础,探讨“创造性判断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问题,旨在阐明专业服务的重要性和价值。


——基本案情——

某电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电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等行业,自主研发有多项专利。


本案涉及的是一件清洁机器人的基础专利,其方案核心在于使得清洁机器人的速度调整简单、减少算力。但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下达审查意见,欲驳回该申请,申请人委托我司进行专利答辩。


服务结果:成功答辩,帮助客户顺利获得专利授权,保护了其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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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在本案中,关键争议点聚焦于创造性判断中对比文件是否有结合启示?


针对此案,我司工作人员深入分析了涉案专利设计的技术特点和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是双向移动清洁装置100包括安装于垃圾回收盒11一端的第一滚动件20、以及安装于垃圾回收盒11另一端的第二滚动件30,第一滚动件20和第二滚动件30可为滚刷,第一滚动件20的转动方向与第二滚动件30的转动方向相反,第一滚动件20的转速标记为V1,第二滚动件30的转速标记为V2,通过控制两者之间的转动速度差,便可以控制设备前进或者后退。


对比文件2是根据移动路径计算得出移动过程中机器人运动参数,所述机器人运动参数包括机器人转动角速度wbz的大小和方向,机器人移动速度V的大小和方向,中央控制单元接收所述机器人运动参数,并根据机器人转动角速度wbz的大小和方向以及机器人移动速度V的大小和方向计算得出各转动滚刷2的转速u,中央控制单元根据计算得出的各转动滚刷2的转速u控制各转动滚刷2对应转动。


而本案是当前速度包括当前线速度和当前角速度,在所述当前角速度和所述目标角速度均小于等于设定角速度值时,根据所述当前线速度和所述目标线速度之差确定所述第一控制参数和所述第二控制参数;


在所述当前角速度或所述目标角速度大于设定角速度值时,根据所述当前线速度和所述目标线速度之差、所述当前角速度或所述目标角速度之差确定所述第一控制参数和所述第二控制参数;


利用所述第一控制参数调节所述左滚刷并利用所述第二控制参数调节所述右滚刷,以使所述清洁机器人的移动速度达到所述目标速度。


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驳回证据,我们与客户密切合作,在积极应对过程中,我们发现审查意见中存在对比文件结合的问题,因此,我们根据该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应对方案,具体是:


第一,从技术问题出发

对比文件2公开了整个速度调节过程更为复杂,是根据移动路径计算得出移动过程中机器人运动参数,机器人运动参数包括机器人转动角速度wbz的大小和方向,机器人移动速度V的大小和方向,中央控制单元接收机器人运动参数,并根据机器人转动角速度wbz的大小和方向以及机器人移动速度V的大小和方向计算得出各转动滚刷2的转速u,中央控制单元根据计算得出的各转动滚刷2的转速u控制各转动滚刷2对应。


显然,对比文件2虽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扫地机器人使用的双轮差速模型机器不够灵活的技术问题,但是整个调速过程和本申请并不相同。且根据移动路径计算得出移动过程中机器人运动参数需要进行大量的计算或者预先烧录复杂的算法,需要中央控制单元具有较强的算力,需要投入更高的成本,进而从技术实现难度、技术实现成本、调速时间效率上看,对比文件2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二,从结合启示出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小结规定: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机器人底部设置3个轮子实现全向行走的方案”,进而断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用于对比文件1的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没有将发明作为整体看待。对比文件2实施例部分已经明确教导“底盘上设有三个转动滚刷时,其中一个转动滚刷线速度V1的方向与机器坐标系{E}的X轴夹角Ψ设为60°,另两个转动滚刷线速度的方向与机器坐标系{E}的X轴夹角分别为60°和180°”,显然,对比文件2中三个转动滚刷的线速度方向存在一定角度关系(60°、60°和180°”)且该角度关系是解决对比文件2技术问题的关键,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是重要的。


而本申请中的第一滚刷和第二滚刷的转动方向是相反的,很明显对比文件2的教导远离本申请,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申请是相反的。进而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小结规定: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 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 的变化, 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 的或者“量” 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将实测速度与目标速度求差得到线速度差和角速度差,经过反馈控制闭环计算得到左右滚刷方位角差异,并输入至电机控制环路,从而向左滚刷转向电机和右滚刷转向电机输出对应的PWM波,从而调节左滚刷和右滚刷的方位角。由于反馈调节过程更为简单、精度更高,使得机器人的变速过程更为灵敏,即解决现有机器人调速方法成本高、调速慢的问题,所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来说,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申请的反馈调节过程更为简单、精度更高,使得机器人的变速过程更为灵敏,解决现有机器人调速方法成本高、调速慢的问题,其技术效果产生“质” 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


我们的工作涵盖了专利文件的全面调研、现有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答复策略制定等多个方面,成功解决了因创造性问题而面临驳回的问题。该服务的含金量体现在拯救了客户专利案件被驳回的可能,而答复难度则体现在涉及的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


总结


通过本案的处理,我们深刻领悟到专利保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对专利技术特点的准确把握。在类似案件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技术细节的把握,以及对证据的全面搜集和整理,以确保专利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客户的经济权益,也对类似领域的专利保护起到了警示作用。此案的解决经验为该领域相关从业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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