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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商标作为消费者辨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是企业开展相关商业活动、盈利的重要前提,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在商业实践中,企业遭受商标侵权的案件不尽其数,一些同行或恶意竞争者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最终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故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除了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外,大多数的人还是想要拿到合理的经济损失赔偿,甚至数额更高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商标权利人的这种想法并不是不可行!
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修正关于商标侵权损失赔偿部分,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表明我国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权利人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终将翻页,取而代之的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严厉惩罚!故此,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主张赔偿数额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赔偿数额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标准主要采用四种赔偿方式,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许可费用倍数、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优先考虑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再次是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如果上述情况都无法确认赔偿数额的,就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酌定赔偿数额。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指的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的存在,导致实际获得的利润与预设的利润产生差额。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每件商品利润的乘积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是,该方法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侵权人的损失可能与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等外部环境因素,以及仓储、物流、人工、宣传等内部环境因素有关,故该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被采用。
2.侵权人侵权获利
侵权人侵权获利指的是侵权人通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非法获得的利润。一般情况下,确认侵权人侵权获利可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实践中,该方法也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如何确认商品利润。一般情况下,侵权产品利润需要对侵权人的财务账簿、资料进行核算,但上述资料一般由侵权人保存,商标权人根本无法获得,即使通过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也无法保证可以取到完整准备的财务资料。
3.许可费用倍数
许可费用倍数,指的是权利人向其他人许可商标所收取费用的数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支持权利人就商标许可合同进行举证,但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比如商标许可合同里费用不仅包含商标许可费,还包含了商标费用、员工培训、资料、门店装潢等其他费用,导致无法准备确认许可费在其中所占比例,因此该情况下的许可合同是不适用的。
4.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其损失、被告获利或商标许可费用后,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实际情况判决赔偿数额,一般会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广告投入、市场开拓成本、实际使用情况与收益等因素,最终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
实际上,有超过半数的商标侵权案件,最终都会以法院进行赔偿数额的判决,但这不代表权利人可以不举证,建议权利人在列出与案件直接关联的因果关系外,还可以举证侵权人的主观因素、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证据,以最大限度地争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