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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之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2020年04月29日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作为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寻找多种抗辩事由进行抗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谈谈一下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这一抗辩事由在实务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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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的来源、用途及其他本身固有的特性,要求使用者系基于诚信善意,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且未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这一抗辩事由,列举以下几种不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一,若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上使用较大字体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字样和标识,显然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其目的在于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其所销售产品向相关公众予以合理说明,则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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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其门店上对涉案商标突出使用的行为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店铺系商标权人的授权店或连锁店显然利用了消费者的心理,目的是出于借助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权利人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犯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虽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为表明其销售商品的来源与特性经营者可以以商品标签等合理的方式使用相关商品商标标识,但应遵循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若在其店面招牌、店内装潢、食品柜、销售账单等醒目位置使用具有明显的标识度的涉案商标,容易使人产生该店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联想,这属于具有攀附权利人的主观故意,已经不属于为正当销售而对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恰当的善意使用,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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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作为经销商合理使用所经销商品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观上必须是出于善意;二、目的在于为说明该商品来源、指示商品用途等必要范围;三、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在此些情况下,不存在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认知的混淆,也不涉及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也不存在其他商标权益的损害,故也不因此构成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注:首席知产官独家版权,未经许可,谢绝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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