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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财产保全的种类与主要程序

2020年04月29日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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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于被告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财产、房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等形式反制财产保全,让原告无法掌握被告的财产实际情况,以达到逃避追索的目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种类

在我国,财产保全主要分两类。一类是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另一类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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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可以是物的担保。申请保全前,最好先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注:文章部分内容引用自公众号《不良资产行业动态》,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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