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0年04月29日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7)京73民终20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爵信达公司”)
【案情概述】
1999年5月,TELEMATRIX,INC.(佛罗里达)在欧盟申请注册了TELEMATRTX商标。自1998年至2004年,TELEMATRIX商标在众多杂志(域外)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2002年11月,TELEMATRIX电话机商品已进入中国市场,出口给中国北京六洲酒店集团。
2006年美国赛德公司进行兼并以及转让TELEMATRIX,INC(特拉华)TELEMATRIX,INC(特拉华)更名为CETIS,INC,即美国美爵信达公司。2009年4月20日,美爵信达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为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美爵信达公司是在中国唯一被授权使用TELEMATRIX商标的公司。
兖矿集团山东比特电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后名称变更为山东比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2016年名称又变更为比特公司。1998年至2003年,比特公司曾作为美国赛德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接受美国赛德公司的委托为其加工酒店专用电话机,但双方合作未涉及TELEMATRIX商标的电话机。
2004年11月12日,比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2007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359350号。
在2008年到2010年期间,比特公司先后起诉美爵信达公司的代工商中讯数码公司和销售代理商北京泰利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德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8月,比特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27079号案诉讼,起诉美爵信达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要求美爵信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美爵信达公司构成侵权,美爵信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后又撤回上诉。2014年,美爵信达公司就第27079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
2010年9月,美爵信达公司对比特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提出了争议申请,2013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比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4年,比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美爵信达公司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比特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比特公司作为电话机行业的竞争者,对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比特公司在提起第27079号案诉讼时,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但该商标权却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比特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具有主观恶意;据此,判决比特公司承担美爵信达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比特公司系在明知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明知其实际上并不具有主张的权利基础,构成恶意诉讼;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程君点评】
恶意诉讼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包括虚构法律关系,篡改情节,伪造证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等。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力度日趋严格,比如今年我国知识产权局先后对《商标法》、《专利法》作出修订,一些人意识到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其他不法经济收益。
但是,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的恶意诉讼,对诉讼双方都没有好处。比如,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诉讼会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比如执行法律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对于被诉人来说,不仅是法律程序权益受损,更多时候是不堪其扰。故此,恒程君提倡大家要在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发起诉讼程序,避免滥用权利所导致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