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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
那些广为熟知的肖像商标
采用肖像商标更多的可以看做是一种传承。比如小朋友们超级喜欢的KFC,肯德基爷爷的logo是根据肯德基始创人桑德斯上校的模样设计出来的。这个LOGO还有个小故事,据说在一个冬天,电视台请桑德斯上校上节目当嘉宾,由于桑德斯上校没有烫好冬天的西装,只好穿上了夏天的白色西装。观众以为桑德斯平时天寒地冻都穿着这么薄的衣服,觉得非常有型,让人感到舒适、卫生,让人留恋。桑德斯因而大受欢迎,从此以后,白色西装便成为桑德斯上校的商标。
又比如妈妈们最熟悉的男人——十三香的王守义,同样将创始人头像申请注册了商标。
无论男女老少都爱不释手的老干妈也是将创始人肖像申请注册成了商标。
“防脱发,用霸王”这句经久流传的广告语无疑是一次成功的营销广告。而霸王同样选择用创始人的肖像作为商标。
看了这些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有着悠久历史的品牌使用创始人肖像当做商标在广告营销上似乎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这样的商标让人倍感亲切甚至会衍生出更多好玩的事情。如肯德基老爷爷的商标就随着时代的迁移进行改变,既契合了大众审美,又拉近了商家与顾客的距离。
不过,申请人在使用他人肖像时需要高度注意侵权问题。比如曾红极一时的葛优瘫也多次遭遇肖像侵权事件: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配图文章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植入“康力士,恒力片”、“对抗疲劳,恒力做男人”等广告词及产品宣传图、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那么同样是肖像权的相关纠纷,都未经本人或相关权利人允许使用,如何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如何合法商用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从法律条文来看,“王老吉真像”商标一案中王泽邦先生作为已去世自然人,不再享有肖像权及姓名权等民事权利。而葛优一案却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宣传。
那么,哪些肖像是可以用做商标的呢?
1、以本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除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外,只需提供肖像权人身份证即可。
2、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以他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
(1)以公众(知名)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必须提供带有肖像权本人签名的授权书或公证书。
(2)以国家领导人、烈士肖像作为商标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3)以未成年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则需要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授权许可,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授权肖像权利。
(4)以过世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若过世公众人物仍具有颇大的影响力,在审查实务中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5)以无法识别的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提供肖像使用授权书的前提下,一般可当作图形正常审查,如有侵权则由受害人自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用人物肖像注册商标在初始阶段可能会因为认知度低、不易辨识等问题影响品牌的宣传,但若是成功打出则不失为一个独特的标示。不过,商标虽好,切勿轻易侵权!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