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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4日
浅谈新《商标法》十大亮点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后的新《商标法》共作出了53项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全文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其中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条修改最多,有30余条。和以往《商标法》相比,现行的新《商标法》有十大亮点。
一、新增声音商标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新增侵权人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三、禁止在商业活动中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条文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但个别媒体只把焦点放在“驰名商标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上,甚至片面地否定了驰名商标的作用和意义,是对公众的误导。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禁止恶意抢注和在字号中使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此举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
五、实行“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
六、首次明确商标申请和审查时限
新法将商标续展申请由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延长至提前一年,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更充裕的续展申请时间;首次明确规定商标局审结商标注册的时间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时间为九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的审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
七、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八、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
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
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多处提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界定并禁止了商标抢注行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资格作出了具体化的规范,为打击恶意抢注,遏制“傍名牌”现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本次修法的幅度和深度为历次之最
本次修法是在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