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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3日
影视剧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不等于说抄袭或模仿就天经地义。影视作品中的抄袭、剽窃现象早就存在,但近两年剽窃尤甚,究其原因,这就是因为编剧自身原创力下降,速率至上,精雕细琢也就成为了奢侈。在商业化的写作过程中,一些年轻编剧喜欢“扒剧”,令“扒剧”、抄袭与借鉴成为通向成功的高效捷径。
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法庭一般以两者的相似度作出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创意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是已经成为文字载体的作品。
多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一直存在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同样存在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在知识产权上,倘若不考虑声望等隐性损失,侵权成本的低廉,令“始作俑者”可以明目张胆。虽然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但从结果而言,目前的司法保护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治力度不够,确实客观上起到了助长抄袭、假冒等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负面作用。
借鉴别人作品进行创作,或许在短期内确实可行,也能赢得一定观众,但总归不是长久之计,对于影视剧本创作,有关方面除了反对抄袭,倡导原创以外,也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让坚持原创的创作人得到丰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