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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近似障碍,世纪恒程助力企业商标快速确权!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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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所向商标局申请第43类 “微信图片_20240715111545.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确定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得出驳回理由后,我所代理人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理由书中阐明:申请商标“微信图片_20240715111545.png”与引证商标“微信图片_20240715111550.png”、“微信图片_20240715111554.png”从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所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从商标构成及主要识别部分来看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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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是英文“You meet”加中文“悠觅”的组合商标,中文作为国内消费者的母语,组合商标内若含有中文,则会被消费者首要呼叫识别。因此,主要识别部分为“悠觅”,中英文部分构成唯一对应关系。



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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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是由图形、英文“Meet you”及中文“美柚”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Meet you”既可以翻译为“遇见你”,也可理解为“美柚”的音译表现形式,二者并非唯一对应关系。

由此可见,引证商标1主要识别部分为“美柚”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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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为纯英文商标,“meet you”为主要识别部分,可翻译为“遇见你”。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二)为纯英文商标,“meet you”为主要识别部分,可翻译为“遇见你”。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判断,又要进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的比对,同时还要考虑到一般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辨识。


在本案中,无论是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或是英文部分的中文含义来看,申请商标都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其共同存在于市场中不易使消费者导致误认,因而申请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的服务做出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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