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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是一家汇聚全球有机正品、倡导健康品位生活的跨境进口企业。“”作为企业主要商标,多年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均有使用。
潘某(简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申请注册了“”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在第29类“肉罐头;奶;黄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核准注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的商标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所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我所接受委托后,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进行了全面的查询、研究及分析。我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第5类“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跨类别保护的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艾瑞客”与引证商标“艾瑞可”仅有汉字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呼叫、构成来看近似,若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当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所观点予以采纳,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恒程创新点评
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2.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4.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 5.是否侵犯在先权利; 6.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7.以及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等。
本案中,申请人以第二条“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我所积极协助申请人收集引证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存在于市场,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对本案争议商标的部分商品做出无效宣告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