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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I 关于惯用技术手段直接置换的问题讨论

2024-05-17

引言:


 在实用新型的审查中,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是经常引起争议的一个判断点。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对代理人在答辩关于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时提供启示作用。



01理论依据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新颖性有两个判断原则均需要满足:一是采用单独对比原则;二是要判断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相比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作为缺乏新颖性的常见情形之一,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02案例


在《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中,涉及“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情形的部分,仅仅给出了采用“螺钉固定”和采用“螺栓固定”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示例,对于何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没有进一步明确,在实际审查中对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何适用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该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食物料理机,包括主机和设置于所述主机上的搅拌杯组件,所述搅拌杯组件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的底部设置有导磁盘,所述主机内设置有线圈盘,所述线圈盘设于所述导磁盘的下方,并与所述导磁盘相对设置,所述线圈盘的直径范围为50~300mm,其厚度范围为10~50mm;所述线圈盘包括支架和磁条,所述支架设有至少两卡槽,两所述卡槽分别位于所述支架的中心部分和边缘部分,所述磁条的两端分别插接于一所述卡槽,每一所述卡槽处均设有卡扣,该卡扣与所述磁条的端部卡合固定。


上述案例审查员提供一篇对比文件1,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CN201718070U)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参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4)公开电磁炉的加热线圈盘,包括线圈盘支架1及一个以上呈辐射状卡装于线圈盘支架1上所设卡槽12内的磁条2,所述线圈盘支架1内、外缘对应磁条2两端角部设置有固定磁条2的弹性卡扣11。对比文件1的电磁炉包括线圈盘1,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电磁炉还包括主机、搅拌杯组件、导磁盘等元件、以及未公开导磁盘与线圈盘的位置关系等。


因此,对比文件1未揭示本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一种食物料理机,包括主机和设置于所述主机上的搅拌杯组件,所述搅拌杯组件包括杯体,所述杯体的底部设置有导磁盘,所述主机内设置有线圈盘,所述线圈盘设于所述导磁盘的下方,并与所述导磁盘相对设置”的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


然而,审查意见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中的食物料理机、搅拌杯组件、导磁盘、导磁盘与线圈盘的位置设置等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即,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此,申请人提出了以下答复意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记载: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的方式,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说,当对比文件存在可被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的基础时,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置换对比文件所述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才有可能成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对比文件都不存在可被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的基础时,则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就不可能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03案件结果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未揭示该区别技术特征1,且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可被用于直接置换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不可能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线圈盘1的直径的范围。因此,对比文件1未揭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线圈盘的直径范围为50~300mm,其厚度范围为10~50mm”的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2)。


审查意见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此,申请人提出了以下答复意见:


同理,在对比文件1未揭示该区别技术特征2,且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可被直接置换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可能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终审查员也接受答复意见并对该案进行了授权。


结语


上述答复思路证明对比文件中没有存在置换基础,即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应具有可供置换的相应技术特征。该置换的基础应该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相互置换的技术手段本身也都是本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与其他结构的连接关系也不应该有所改变。


涉及内容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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