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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服务成果
经过我方代理人与客户深度交流沟通,提供专业服务建议,客户专利在四通答复后成功获得授权,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
该案例系关于申请号为2015XXXXX583.4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其中,
一通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8-10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10不具备创造性;
二通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三通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四通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四通答复后,该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
故而,通常情况下,在靠前的几通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应当针对原权利要求书中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辩驳,以期保护客户实际产品所应用的技术方案;仅在针对原权利要求书中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辩驳无法得到审查员认可之后,必要时,才考虑将仅出现在说明书中的支持性拓展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进行分析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