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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具体详情:
2021年10月29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12类 “AIS 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2年01月27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2)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另,申请商标“AIS 敏”与3枚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
商标局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65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2)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0392号商标、第185514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1、3)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英文+短语”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AIS敏”。相关公众会直接将申请商标识别呼叫为“eɪ aɪ es mǐn”,含义指向申请人研究开发的“全场景智慧互联系统”。
引证商标(1)是由英文“AI + Software”构成的纯英文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AI”。整体读音为“eɪ aɪ ˈsɒftweə(r) ”,含义是“人工智能软件”。引证商标(2)是由“AIS CONPON”构成的纯英文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AIS”,属于臆造词商标,不具有实质含义,也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识别呼叫。
引证商标(3)是由“AIS”创作而成的图形商标,整体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由于该件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已经脱离英文字母“AIS”,是一个纯图形商标,无具体含义,也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识别呼叫。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3枚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2经驳回复审程序复审失败,商标权利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