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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具体详情:
2021年11月11日,佛山市明富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9类 “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2年03月11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放弃0922群组“蓄电池箱”商品项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4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经驳回复审程序复审失败,若上述2件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再进行上诉,则商标权利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5均未核准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5、引证商标6在商标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
商标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蓄电池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蓄电池箱”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名称在相同相类似商品项上共存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0922群组“蓄电池箱”商品项,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4已不再构成相同相类似商品项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3至本案审理之时,经驳回复审程序复审失败,商标权利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是由“英文+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MFX”,是申请人【佛山市明富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字号【明富兴】拼音【míng fù xìng】的首字母,含义直接指向申请人,可直接被相关公众识别呼叫为“míng fù xìng”。
引证商标2是由“英文+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英文文“ORIGIN OS”,读音为“/ˈɒrɪdʒɪn/ /ˌəʊˈes/ ”,属于臆造词商标,不具有实质含义。
引证商标5是由“英文+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MI FIT+”,读音为“/ miː // fɪt / jiā”,中文释义为“我适合+”。
引证商标6是由“英文+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VISION DISHES”,读音为“/ ˈvɪʒn // ˈdɪʃɪz /”,中文释义为“识餐”。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3枚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