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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1)案情描述
原告深圳市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登记号:黔作登字-2021-F-00******,作品名称为“按压泡泡带”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广州瑞*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销售的“跨境新品灭鼠先锋手环挤压益智玩具按压手指泡泡乐硅胶感光彩色”产品,与原告涉案著作权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广州瑞*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商。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著作权设计相同。因此,特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近期,原告发现广州瑞*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中销售的“跨境新品灭鼠先锋手环挤压益智玩具按压手指泡泡乐硅胶感光彩色”产品,与原告涉案著作权设计相同。2021年7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购买了相关产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网页公证和收货公证。原告将购买的产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手环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设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著作权的设计,生产、销售做工劣质的手环,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和形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及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在广州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后,我方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