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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一)案情描述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新认定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CIPSJ2018****-QT。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高企认定项目服务费用人民币 40000 圆整,支付时间为高企认定公示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立即组成项目申报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高企认定申报服务,随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9 年12月09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关于公示深圳市2019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其中,附件“深圳市2019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序号3***号即为被告,至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完相应高企申报辅导服务,被告亦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2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认定公示成功后(即2019年12月09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40000,但经原告商务人员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二)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被告之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高新认定代理委托合同》,合同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受合同效力约束,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3月5日在南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4月21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
如果被告深圳市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5元,由被告深圳市玖*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告在判决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未支付,我方提起执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阶段。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25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