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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1)案情描述
曾**系专利号ZL20202047****.3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20年4月2日就自主设计的儿童学习机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9月8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ZL2020204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原告发现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商。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近期,原告发现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相关产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网页公证和收货公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商。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后续,原告发现该被告仍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陆续上架了三个价格不一的被控侵权产品,且销量较高。因此,原告在天猫平台投诉了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的天猫店“**彼旗舰店”的被控侵权产品。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其不仅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在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w后,我方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和投诉,并承诺放弃追究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任何法律责任(截至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销量约为1万件),并授权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授权期间,优**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彼”品牌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