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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代理“价值传媒”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2016-05-31

      具体案情

      “雷域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1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佛山市玉龙盛世传播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第6692671号“价值传媒”商标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表演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组织表演(演出),数字成像服务”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5年09月21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2年09月01日至2015年08月31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将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6年05月13日发文决定:驳回“雷域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692671号“价值传媒”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是被商品来源的行文”。依据《商标审理标准》,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有:(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依据上述要求,本案答辩人提供其注册商标“价值传媒”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商标指定服务事项的合同与发票、业务宣传册、办公场所装饰、标识牌、匾牌、工作人员服饰、工牌及名片以及互联网宣传视频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价值传媒”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第6692671号“价值传媒”商标专用权。

      本案意义在于:企业在其商标获准注册,并不意味可以一劳永逸,还要重视商标的实际连续使用并注意对证据的保存。而面对商标的撤销,企业既不能因已经使用而掉以轻心,也不能因未使用而主动放弃。一方面,要积极的应对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而一旦放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商标使用认定标准,按指定期间,提交商该标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上的实际使用证据。尤其是对于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撤销申请,要尽量提供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上的证据,以积极应对商标局或商评委收紧商标使用认定标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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