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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具体详情:
2018年09月27日,申请人“深圳市聿上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20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03月18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在“室内百叶 帘”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 “家具,座椅,陈列架,床,沙发,塑料包装容器,镜子(玻璃镜),装饰用木条,树脂工艺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识别部分、含义、读音、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及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仅在个别字母不同而整体驳回,但申请商标英文部分“YUE TEA”与中文“约茶”含义相同,引证商标英文部分“YUE TA”与中文“月泰”相呼应,两商标英文部分含义区别明显,且对于中英构成的组合商标,中文将作为首要辨识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如约茶事” ,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月泰”,两商标的辨识部分完全不同,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文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