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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具体详情:
2018年08月31日,申请人“深圳市万阳盛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9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03月23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交互式触屏终端,绘图机,安全监控机器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列举在多个类别存在以汉字“万”为原型进行设计的商标注册成功,且在相同类似群组共存,说明根据现有的审查标准,设计、外观不同的“万”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识别部分、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不相近,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图形设计、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和“万”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万”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相似而整体驳回,但一方面该“万”字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在设计上存在一定区别,另一方面申请商标的主要辨识部分为英文“WONYO”,与各引证商标的辨识部分完全不同,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文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