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宁波奥克新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深圳市佳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新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452359.3)纠纷一案,一审胜诉获赔100万。
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竟获赔上百万,这是怎样的一个专利呢?带着猎奇的心态,小编用7号网的专利管家检索了下该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452359.3)由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专利文件的撰写。在小编了解该侵权诉讼案件的具体案情后,意识到专利文件的质量至关重要,尤其是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法院的判决依据。由该侵权诉讼案件,可以充分反衬出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从案情与判决要点看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案由
本案原告美的公司是“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26日,授权日为2014年1月22日,专利号为 ZL201320452359.3,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奥克斯公司与原告属于同行业企业,均制造、销售空调,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AUx KFR_51Lw/ BPLV700(A3)型空调是其主打产品之一。原告发现被告奥克斯公司的 AUX 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AuX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的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被告佳新源公司作为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深圳地区的代理商,其销售 AUX 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的行为,亦未得到原告的授权。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上述两家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10月9日,案件在深圳中院开庭;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指控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许话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四、赔偿问题。
一、关于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公证形式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产品信息以及收据、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因此,可以认定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而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册上印有奥克斯公司的商标、全国服务热线以及二维图码等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奥克斯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成立。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淮。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原告自愿选择。首先,本案原告自愿选择权利要求1、2、3、4、5、10(引用权利要求1-5的部分)作为本案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国。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法庭审理中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24个技术特征中的5个技术特征存在差异。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的解释,可以确定5个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无差异,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3、4、5、10(引用权利要求1-5的部分)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三、关于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许话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问题。
原告美的公司以(2015)深证字第6083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佳新源公司存在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奥克斯公司亦确认佳新源公司为其在深圳地区的代理商,故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侵权行为成立。 至于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原告未能就此举证,且原告提交的L系列空调宣传彩页系从他处取得,故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许诸销售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四、赔偿高达百万,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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