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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7日
编者按: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尤其是重症的仿制药,由于其药价昂贵,仿制药有着绝对的价格优势,可大量减轻患者的负担,但由于专利的相关法律限制,一种是救命,一种是违法,小编觉得法律应给重症仿制药必要的生存空间。
前阵子沸沸扬扬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犯罪案最近有了结果:检察机关以该案在犯罪构成上有欠缺为由,认为陆勇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对这个中国版“达拉斯买家俱乐部”案件的处理,人们欢呼之余也在思考:进口“仿制药”怎样才能摘掉“假药”的恶名?如何解决救命和违法这个矛盾?
这个问题涉及到立法层面,超出了具体办案部门的职权范围,所以想解决还应该从法律、政策角度想辙。在政策调整上一般很容易想到两个途径:
一是降低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最近几年来,药品进口关税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15版《税则》来看,药品进口关税一般为5%左右,不高,但加上进口增值税17%,综合税率大约22.85%,相对来说仍略高。有人建议对进口药品像钻石、小麦等商品一样免征进口增值税。但药品进口数量大、品种多、价值高、影响广,很难像某些具体商品一样短时间内给个“一刀切”式的处理。
第二个途径是给国外的仿制药发放许可证,允许平行进口。但那些被山寨的正品药都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侵犯专利权的商品都不能进口和在国内销售,发放许可证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也容易引起专利权人的质疑。
以上两个办法行不通,另外两个措施却可以尝试一下:
一是给虚高的价格挤挤水分。这几年国家的反垄断调查正如火如荼,很多跨国公司都因违法行为遭受处罚。据报道,从今年起国家发改委将重点调查医药行业的价格垄断问题。对中国老百姓来讲,这是一个好消息。我们很想知道:同样一盒正版格列卫,美国卖1.36万,韩国卖0.97万,为什么中国就卖2.3万?生产者在这里面是不是有中国“人傻、钱多”的考虑?
更重要的是第二个办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UIPS)第31条对专利强制许可作出了规定,后来的《多哈宣言》《香港宣言》进一步放宽了对启动这一制度的限制。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非常善用这个条款。例如南非在1997年针对艾滋病蔓延的局势,修订法律,引入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并顶住了全球37家药业公司的诉讼压力。印度、巴西、泰国等先后都采取过类似的行动。
对中国而言,专利法第六章用了一个整章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内容基本和世贸组织的规定保持一致。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是一个著名的“僵尸条款”。专利法实施30多年了,国内尚无一例。是没有需求吗?当然不是,印度版的仿制药一药难求就是证据;是没能力生产吗?更不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生产国。症结在哪儿?似乎是受我们以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负面形象的拖累。入关时,我们在这方面有过承诺,这些年我们也的确一直在履行这个承诺,但在操作过程中偶尔也会矫枉过正,在个别发达国家的有色眼镜审视下、喋喋不休的聒噪中,好像我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只有失误没有成绩。对那些即使合理合法的行动都谨小慎微,瞻前顾后,生怕人家歇斯底里发作。对在这方面一直任性的印度等国,我们只有羡慕嫉妒的份儿。
跨国药企投入巨资研制新药,造福人类,值得尊重,人家的正当利益也需要保护,否则谁还干那费力不讨好的傻事?没有了原创药,仿制药仿谁去?但对那一大批卑微而不幸的生命而言,贫穷不应成为他们死亡的理由,金钱也不是富者硬下心肠的借口,合法的利益也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做出一点绅士般的退让,用利润换取口碑,富而仁方是大担当。
仿制药摆在那里,法律需要尽快写好使用说明,告诉大家药品合法的服用方法,既有疗效,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副作用。人命关天,时间不等人。(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沈占明 世纪恒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