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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1日
世纪恒程资讯: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其中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伴随着专利侵权问题多样化,对保护专利权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世纪恒程知识产权http://www.sjhcip.com/编辑转载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即分别由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救济。专利行政执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诸如主动性、及时性、维权成本低、具有专业优势等,应切实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以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
从专利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来看,行政保护的实质是政府在民事纠纷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由行政权力对专利民事纠纷进行的一次判断和救济,对于当事人来说显然是多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因而,专利行政保护更有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且可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同时行政保护方式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晚,如果照搬国外司法保护模式,则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救济不能达到行政执法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不能有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再加上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专利侵权行为还时有发生,更何况我国地域辽阔,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通过对专利实施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收集证据,及时采取上门查处等执法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此,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动查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司法、行政双重保护中,司法诉讼赔偿低、周期长,况且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很难举证侵权行为和实际损失,造成维权成本居高不下但结果却难以达到预期。专利纠纷解决的行政渠道与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时间、精力、金钱、声誉等)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取证难、获赔难的“三难”问题,不失为多数情况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并节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资源的一种选择。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了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行政机关在进行专利保护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达到最小化。
当前,在专利权人对行政执法的需求增加和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专利案件难度和复杂性均相应增加,这给专利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专利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专业优势。由这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能更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对专利的保护也比单纯司法途径更为全面。另外,专利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预防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维护私权,它也是维护公共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适应我国专利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专利法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以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专利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遏制投资环境恶化,有助于实现专利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
来源: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