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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要求:“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从去年9月在黑龙江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到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作出系统全面的阐释,再到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拓展和深化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在新质生产力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却比较低,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的潜能却未充分释放。此现象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标的误解有极大的关系,即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运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发生偏差,深层次的原因是未能全面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变化。20世纪后半叶以来,由于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大、政府资助项目的增多以及独立研发机构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不再像初期那样,主要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是日益成为与商品紧密结合的重要元素。这种变化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使命已由“保护”向“创造、运用和管理”过渡。权利人无需从产业链的始端到末端完成整个过程,就可以通过商业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1]可见,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使命和目标所在,而确权和保护在当下,在研发人员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之后,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而是知识产权制度核心内容,是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前提与手段。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2021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则更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和能力,“服务”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潜力。在《纲要》实施近十多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进行的修改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比如《专利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开放许可”规定等等。但很可惜的是,现行知识产权主要单行法律虽几经修改但无不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其首要目标。如《专利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 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是以前没有的新的生产力种类和结构,相比于传统生产力,其技术水平更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更可持续;其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它需“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有质的区别,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颠覆性变革,要求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上全面创新,实现生产力驱动方式、作用方式、表现方式的全方位变革。简而言之,新质生产力是新型劳动主体与新质劳动客体的有机统一,是一种更高水平的现代化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理论公式[3]如下:
在上述函数变量中的各要素,无一例外地均与知识产权和创新发生密切联系:科学技术的进步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转化促进,生产要素只有在创新的语境下借助于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产业本身的发展是以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为内在推动力。劳动力、劳动工具均需要以技术能力或水平作为基础,生产工具是技术发展水平的集中代表,而劳动对象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出技术发展的广度与深度。
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以创新为核心和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是其核心标志。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反映了生产力质态的变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具有同一性,实现了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跃升,新的生产函数摆脱了传统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土地)的限制,更加突出了技术进步等内生性因素的贡献。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反应了时代的需求,也是当下对知识产权制度重在促进运用的最好呼应和期盼。(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创新到新质生产力的全链条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而创新就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制定的目的之追求。新质生产力依靠创新驱动,但是并不只是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其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可见,新质生产力虽始于科技创新,但还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以新技术新工艺带动产业升级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新质生产力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运用的目标不谋而合。为了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在相关立法中突出我国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而不能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仅限于所谓的确权和保护方面。我们还需充分激活现有的专利资源,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动高价值专利与企业有针对性地对接,加速转化过程,切实解决专利转化渠道不畅、动力不足等问题。同时,还需要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推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充分发挥专利在支持绿色技术和未来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开辟新领域,打造新质生产力。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中,聚焦资源要素配置,加快资源要素配置改革步伐,让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才能把科技驱动的新引擎全速发动起来。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对知识产权人私人权利的保护,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和配套制度推动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的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运用的体现形态之一,通过知识产权金融能够全面激发知识产权融资的内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增强发展新动能。例如,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运用能够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潜在资本价值得以变现,从而缓解其在流动性方面的困难,减轻其融资压力,有助于推动企业在科技研发、生产和运营等方面的发展,进而成为新质生产力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潮流,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强调对知识产权运用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所在,唯有此,才能以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及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形成对高质量发展更加强劲的推动力与支撑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构筑新的竞争优势,进而有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文章来源:知产前沿 作者:马忠法 张楚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