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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最全回顾!2019年知识产权领域新政、法规

2020年04月29日

1月

01《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技术秘密等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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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施行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05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指南》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将查处假冒专利与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作出严格区分,统一办案标准与程序,规范办理此类案件。《指南》正文包括概述、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标注不规范行为的处理等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规范,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标注专利标识。

 

3月

 

01《专利代理条例》施行

《专利代理条例》于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专利代理条例》中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取消了实践中的“代理人执业证”,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负责。

 

 

02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专利代理师作为执业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彩色照片;

2.本人身份证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体现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材料。

 

首次办理执业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实习满一年且实习考核合格的有关材料。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对实习人员出具实习考核有关材料。

 

03团体标准《专利代理服务商务往来文件规范》施行

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商务往来文件的标准化,从而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经协会二届十三次理事会、监事会暨二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完成了《专利代理服务商务往来文件规范》(T/BJPAA 002-2019)的制定。

 

《专利代理服务商务往来文件规范》除标准外,还提供了专利代理协议示范文本、保密协议示范文本、专利申请信息表示范文本、技术交底书模板示范文本、立案确认函示范文本、受理通知书转达函示范文本、第N次审查意见提交报告函示范文本。

 

 

 

04月

01启用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

2019年4月1日启用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新的业务用章。

 

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中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替原专利局、原商标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02专利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进行诉讼代理人推荐及管理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2019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推荐担任专利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当最近五年连续执业并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

2、曾经代理专利诉讼案件;

3、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4、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推荐担任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当最近两年连续执业并年度考核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

2、曾经代理专利复审案件;

3、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4、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03国知局印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

为切实维护创新者、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提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4月11日予以印发。

 

04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的范围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等七大类。

 

05为期两年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对“蓝天”行动进行了重点部署。“蓝天”行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和完善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工作部署之一。

 

针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等行业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展为期两年的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05月

0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进一步降低合伙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要求。

 

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二、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取消关于执业证的规定,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

取消执业最高年龄限制;

规定取得执业需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建设。

 

四、加强专利代理监管。

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制度,明确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规定。

 

存在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加强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惩处。

规定对专利代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02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将引入技术调查官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法院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将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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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01《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取消笔试的考试方式。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

 

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02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

 

 

 

07月

01修改后的专利费用减缴条件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调整为: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09月

01《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施行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三条,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的申请。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我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二)提交商标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

(三)提交商标电子申请的相关要求

(四)商标电子文件送达的规定

 

02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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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01国家标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服务规范》实施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情报进行综合研究,结合项目需求实施技术发展热点和趋势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科学性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判断、知识产权商业化运用方案合理性以及相关政策和计划项目可行性论证等行为,进而提出对策建议的活动。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起草人:贺化、张志成、孟海燕、侯非、宋蓓蓓、曹俐莉、朱晓东、曾毅、汪勇、李聪、张艳。

 

02上海《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地方标准实施

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的地方标准《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DB31/T 1169-2019),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019年10月1日实施。

 

知识产权评议是对市场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经营中面临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实际问题,从竞争情报的角度,以专利信息分析为基础,技术分析为核心,进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为防控侵权风险、获取创新启示、评估专利价值,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应用场景从研发项目管理,扩展到技术战略制定、技术进出口、专利转移转化、创新产品上市、风险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兼并与重组、企业上市与融资、科技金融、技术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多环节,已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创新管理和企业创新实践的重要抓手。

 

03专利代理人可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 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11月

01 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施行

2019年4月2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了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侵权赔偿由三百万以下提升至五百万以下。

 

02《专利审查指南》修改部分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公告,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修改23处,涉及: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三部分第八章第3.4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五部分第七章。

 

03延迟审查施行

11月1日起启用实质请求书和外观设计请求书延迟审查,延迟审查可以选择延迟审查1年、2年、3年。

 

0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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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01《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细化要求;

二是规定了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全流程中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规制;

四是细化了对恶意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处罚措施,比如说,罚款的数额。

 

02专利代理师挂证、非正常申请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予以规范。

 

第五条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十条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犯的,即为存在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

 

0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改革试点

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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