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0年04月29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地区、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唯利是图”的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漏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知识产权,后以行使权利为由,发起恶意诉讼,以此获得非法收益。特别是在商标、专利领域,一些恶意囤积商标专利、抢注商标的案例不在少数。
【经典案例】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概要】
1998年至2003年,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是美国赛德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2006年,赛德公司兼并了TELEMATRIX.INC.,并使用TELEMATRIX作为企业名称。2006年起,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接受赛德公司的委托,加工TELEMATRIX品牌酒店电话机产品。2007年5月28日比特公司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并获得注册TELEMATRIX商标。
2008年1月8日,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指称其涉嫌侵害TELEMATRIX商标权。2008年3月28日,中讯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确认不侵害比特公司TELEMATRIX商标权的诉讼。比特公司同时也向日照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中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12万元。
2013年7月22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2013]第23303号裁定书,认定比特公司在电话机等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裁定撤销争议TELEMATRIX商标。
最终,在一审、二审中,法院都认为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系恶意诉讼行为。具体原因是:其一,比特公司的TELEMATRIX商标已经被撤销,它已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其二,比特公司在恶意获得TELEMATRIX注册商标后就提起侵权诉讼,试图以此阻碍中讯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主观恶意明显,最终法院判决比特公司败诉并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故此,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遭遇竞争对手或不法分子发起诉讼时,首先要判断该诉讼是不是恶意诉讼,再以此展开相关工作。在判断是否为恶意诉讼时,可以考虑先从恶意诉讼的构成要求开始: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在坚持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构成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可归纳为三个:
一,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
二,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三,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另外,关于恶意的认定应仅限于明知的故意。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也要注意区分恶意诉讼和正当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免责声明:部分内容采编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