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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取证的策略与方法

2020年04月29日

现实生活中,随着企业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多企业对侵犯事件一直保持着“零容忍”的态度。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通过技术、产品等才能真正接触,同时又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毁灭等特性,这无疑给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故此,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取证的一些策略与方法!

 

一、借助公权力调查取证

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某一方举证了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那这份材料必将成为“铁证”,能够成为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①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常见又重要的举措,对证据固化与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自然和人为原因对证据造成破坏甚至毁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诉中证据保全两种,诉前证据主要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毁灭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证据保护;诉中证据保全主要针对各个阶段证据进行保全,以更好的证明侵权行为的发展。上述两个证据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也相对好理解,一般指当事人或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或者是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关键证据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内容包括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等,调查前提是要符合调查范围、符合法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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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故此,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必要时可以向市场监督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海关等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真实真相、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

 

二、借助社会力量调查取证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无法申请借助公证力调查取证时,一些具有专业资质、法定权利的社会机构也是可以发起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的,同样也具有公信力。

①申请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②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取证

知识产权侵权涉及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在没有能力完成调查取证时,可以委托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收集到的证据也会更加周全、精准,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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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用非常广泛,一般都会用来证明权属归属、权利存在、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等,适用于商标、专利、版权等案件。

 

三、自行调查取证

在企业无法借助公权力、社会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时,必要时可以主动出击,给行为方设套,也就是“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是权利人为获取证据而诱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取证方式。一般情况下,建议是采取“机会提供型”的取证方式。即行为人已经有了行为意图,权利人只是为他提供了一个行为的机会,这种取证方式也是被法院所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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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企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可按照自上向下的方式采取相关举措以解决调查取证的问题,虽不足以称为面面俱到,但也足以适用于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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