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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如何撤销?

2018年11月13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下面恒程创新服务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撤销?

  一、恶意抢注商标如何撤销?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当企业注册建立完毕后,也是可以依法注册自己的商标,那么在注册商标时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注册公司进行办理,同时商标也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在商标使用期限内没有及时办理手续被他人抢注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停止使用抢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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