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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6日
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六)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七)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资助标准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及辅助帐汇总表;
(九)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提供);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报时间: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