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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7日
一,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同一家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四)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九)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资助合同(部分项目签订承诺书)。
(十一)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