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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禅游科技赢得商标异议答辩案

2017年03月10日

具体案情:

       2013年9月17日,“深圳市禅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项上注册第13260846号“”商标,经审查,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申请人第13260846号“”商标提出异议。世纪恒程受委托提交了异议答辩理由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项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87502号“”商标、第12724348号“”商标、第1299434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标局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3260846号“”商标准予注册。

专家点评:

       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等。

       本案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为由提出异议。事实上,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在第41类类似服务项上,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上均不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这从根本上即决定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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