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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5日
1.《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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