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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甲骨文之家”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2015-07-13

  案情要点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的特定联系。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具体案情

  佛山理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好文化”)委托我司于2013年6月18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2769043号“甲骨文之家”商标被驳回,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498533号“甲骨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商评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已丧失,故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我司代理“甲骨文之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理好文化商标“甲骨文之家”与引证商标“甲骨文”无论从商标本身还是所使用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上,都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很显然,“甲骨文之家”疑似“甲骨文”所拥有的系列产品商标,很难使相关消费者进行有效区分。那么,对于理好文化商标“甲骨文之家”来讲,唯一可以争取注册成功的可行方法就是对引证商标“甲骨文”申请撤销三年连续未使用注册商标。清除近似商标的专用权,扫除初步审定时所存在的权利障碍,以此谋求成功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举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需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使用的证明,如被申请人可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使用证据则可继续合法享有此商标的专有权,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则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本案件中特别凸显了商标注册遇险时,所采取的合法手段。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在商品经营中,不少企业基于品牌策略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注册商标多年暂时停止使用,然而由于不熟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知存在因未使用注册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而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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