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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成功案例看技术构思在展现创造性时的应用

2025-04-16

引言


在发明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创造性属于审查的重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常规手段”、“容易想到”类型的公知常识,通常会引起争议。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期在技术构思方面提供启发。



01

理论依据: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规定,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此外,参照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家视角文章《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构思的把握与应用(上)》,“基于申请文件把握发明构思时,需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客观、整体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从技术问题从何而来、技术改进因何为之、技术效果因何而就这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因此,把握发明构思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客观、整体、全面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客观就是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而曲解发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体就是要把申请文件当作整体来看待,不能仅通过某一部分的内容就对发明创造作片面理解,要重视申请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


另一方案,参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文章《案例解析:创造性判断中的“不同技术构思”|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诉争专利的技术构思不同,则该现有技术不可能存在诉争专利克服的技术缺陷。因此,该现有技术不可能作为诉争专利的研发起点,亦不可能作为诉争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下文中笔者将以两个复审案件为例,分析技术构思在展现创造性时的应用。



02

结合案例的讨论:


1、从技术问题出发

案例——关于申请号为2018XXXXX859.7的复审请求:


该案件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燃气热水器的安全控制方法,笔者首先通过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析出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法步骤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涉案申请的技术特征包括“判断当前热水转换参数C1与设定热水转换参数C0之间的差值dC的绝对值是否大于第一预设值且小于第二预设值”,是将热水转换参数的差值dC与第一预设值、第二预设值进行判断的步骤;而在对比文件1中,先将温度差值T2-Tp与设定温度值(-1℃/1℃)比较;在此之后,照常运行或者计算并更新补正系数α、β后;再之后,才判断更新后的补正系数α(β)是否大于判定值A(B);即,对比文件1中层层递进之后再判断的步骤顺序与涉案申请不同。


与此相对应的是,驳回中认为,“通过以(Tp-T2)×M值对加热量进行校正……以Tp-T2和(Tp-T2)×M进行判断对结果并不会有影响”,从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即,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以Tp-T2进行判断”,涉案申请中的“以(Tp-T2)×M进行判断”属于“容易想到”类型的公知常识。


对于驳回决定这一认知,笔者在复审请求书从对比文件1、涉案申请的技术问题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析出两者技术构思的不同。


具体而言,参照对比文件1的0006段等处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在于,由于进、排气管道可能被堵塞,最终出来的热水温度低于设定温度,此时若按以前的方式去增大进气量,调节较慢;因此对比文件1通过预先检测并设定管道堵塞时需要的补正系数,在一开机就按补正系数去运行,从而使出水温度更快达到预设温度,解决的是加热效率的问题。


与此相对应地,涉案申请的技术构思在于,由于燃气成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通过热转换系数去判断燃气的燃烧情况,即判断燃气成分是否变化而促进燃气与适当比例的空气充分混合,避免因燃气成本偏异造成的不完全燃烧及震动燃烧,解决的是燃气热水器的安全问题。


在分析出对比文件1、涉案申请在技术问题不同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与涉案申请的整体方法步骤的区别,复审请求书进一步分析认为,相对于进、排气管道堵塞,燃气成分的变化对于出水温度的影响相对更小;在此基础上,涉案申请的整体方法步骤中的一小部分技术特征——通过(Tp-T2)×M进行判断,能够利用水流率M值进行放大,使判断更准确;与此相对,在对比文件的“提高加热效率”的技术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动机在判断步骤中增加计算复杂程度,也无动机将更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层层递进之后再判断的步骤顺序,改为将热水转换参数的差值dC与第一预设值、第二预设值进行判断的步骤顺序。


最终,借助于上述关于技术构思的技术问题方面的分析,笔者帮助复审请求人成功地打消了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的认定,该案件的驳回决定被撤销,该案件最终也成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从技术手段出发

案例——关于申请号为2017XXXXX042.3的复审请求:


该案件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用以安装于空调室内机的挡风板,笔者首先通过《辞海》这一工具书,分析出涉案申请中的“板”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架”,即驳回决定所认定的“导风架10”相当于“板本体”这一认定不当,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板本体上设有开口”。


若复审请求仅陈述到对比文件1未公开“板本体上设有开口”,那么合议组有可能会认定“容易想到”。因此,笔者在复审请求书从对比文件1、涉案申请的技术手段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析出两者技术构思的不同。


具体而言,参照对比文件1的0003段、0006段可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在于,由于其改进基础的导风板的上下摆动、左右摆动,均需要通过电机和连杆进行驱动,导致总体驱动机构较为复杂;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将左右摆动的叶片改为固定式,但叶片左右倾斜,从而省去左右摆动的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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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的下导风板11(或上导风板4)相对于侧板9,更接近于涉案申请中的“板本体”;参照蜗壳的出风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为了能够进行导风,通常不会在下导风板11上设置开口,否则出风将穿过下导风板11而不能整体在“X-Y平面”上进行出风。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在其下导风板11上设置开口,否则将违背对比文件1的结构原理。


另一方面,参照上面的截图及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结合涉案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c)“最右侧的第一百叶与最左侧的第二百叶之间对应的板本体上设置有透风孔”可知,最右侧的第一百叶与最左侧的第二百叶之间对应的板本体应为实体部分,以便于设置透风孔;基于上述结构,涉案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外部的空气先进入挡风板中侧,再分别向两侧流动而与冷气流汇合,增大出风量并使吹出气流更温和;此外,又能够通过板本体这一实体结构上设置透风孔,降低形成冷凝水的可能。


与此相对的是,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原理中,其叶片2、3之间均为空隙,并不存在实体部分(可参照下图的对比),也就不可能因较冷的板体的实体部分而导致形成冷凝水。即,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原理的不同,对比文件1既不能达到“使外部的空气先进入挡风板中侧,再分别向两侧流动而与冷气流汇合,增大出风量并使吹出气流更温和”的技术效果,又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形成冷凝水的风险较高”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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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不会存在对应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不存在对应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没有动机去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最右侧的第一百叶与最左侧的第二百叶之间对应的板本体上设置有透风孔”。


最终,借助于上述关于技术构思的技术手段方面的分析,笔者帮助复审请求人成功地打消了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的认定,该案件的驳回决定被撤销,该案件最终也成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03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体现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并且三者相互依存而不可孤立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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