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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助力客户抢滩飞行汽车蓝海!

2024-04-03

某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16年,主要从事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民用航天器领域。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飞行器电池的专利,需根据申请资料提供申请建议,该公司委托我司进行专利布局及申请。


经过我司代理人专业答辩,帮助客户顺利获得专利授权,及时维护了其专利权益。



案例聚焦


下文以专利保护中的典型案例,探讨阐明专业服务的重要性和价值。


主要涉及的权要

一种适配风冷散热系统的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模组包括:

相对且间隔设置的第一侧围和第二侧围;其中,所述第一侧围背离所述第二侧围的一侧侧壁设置有第一电池模组安装结构,和/或所述第二侧围背离所述第一侧围的一侧侧壁设置有第二电池模组安装结构;


多个导热板,所述导热板设置于所述第一侧围和所述第二侧围之间,所述导热板的一端与所述第一侧围连接,所述导热板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侧围连接,且多个导热板依次间隔排布,以在所述第一侧围和所述第二侧围之间形成多个电芯室;以及多个电芯,所述电芯设置于所述电芯室内,且所述电芯的至少一侧侧面与所述第一侧围或所述第二侧围彼此间隔开,以形成散热风道,所述散热风道用于与机体的风冷通道连通;


所述电芯的至少一侧大面与所述导热板连接;


所述电池模组还包括:

第一内板,所述第一内板设置于所述第一侧围和所述第二侧围之间,且所述第一内板与所述第一侧围相对并间隔开;


其中,所述导热板的一端贯穿所述第一内板并延伸至与所述第一侧围连接以使所述第一内板和所述第一侧围之间形成第一散热风道,所述导热板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侧围连接,且相邻两个所述导热板、所述第一内板和所述第二侧围围合形成所述电芯室。


审查意见


审查员在审查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主要内容如下:

电池模组具有容腔的导热壳以及安装在容腔内的至少一个导热架;导热架与容腔的内壁导热连接,使导热架的热量能够传导至导热壳上;导热架将容腔分隔为多个电芯仓位,并且导热架能够与电芯接触,以传导电芯产生的热量。每个电芯仓位包括两对相对设置的内壁,并且其中至少一对内壁之间的间距等于电芯对应的尺寸,以使电芯夹持在其中至少一对内壁之间。


审查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导热架,且电芯和电芯仓位内壁之间的间隙(图中的红色部分)即为散热风道,而散热风道与机体的风冷通道连通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全部权要均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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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过程

在本案中,关键争议点在于在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散热风道”是否被公开。


针对此案,我司工作人员深入分析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也认同对比文件1的热传递路径和本申请的热传递路径完全不同,由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散热风道与机体的风冷通道连通”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审查员认为由于D1的说明书附图(上图中的红色部分)中电芯的侧面和内壁之间存在间隙,因此该间隙即为散热间隙,而“散热风道与机体的风冷通道连通”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驳回证据,我们与客户密切合作,在积极应对过程中,我们发现审查意见中将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中的间隙认定为“散热间隙”存在客观事实认定错误问题: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一零部件之间的间隙时,怎么才能将其认定为散热间隙呢?我们认为只有该间隙与外界连通而具备风冷功能,其才能称之为所谓的散热风道,如果某个间隙并未与外界连通形成对流从而提供风冷,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理由将其认定为散热风道。由此,审查员在认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与风冷通道连通”的前提下,审查员将附图中的间隙认为是散热风道的评述逻辑中存在不严谨情况。


因此,我们根据该思路,形成如下意见陈述: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风冷是一种以空气为冷介质,利用对流换热降低电池温度的冷却方式。因此,形成对流环境是风冷散热的充要条件,只要形成了对流环境,才能认为是风冷,进而才能认为对流所利用的空间为散热风道。也即,申请人认为一个间隙构成散热风道的逻辑链条应该是:存在对流→对流路径中包括壳体中的间隙→该间隙为散热风道。


换而言之,审查员的逻辑链条为:存在间隙→本申请是散热风道,则对比文件1的间隙也可以是散热风道→散热风道所必须的对流环境(与风冷通道连接)可以是本领域常规设计。不难看出,审查员是在阅读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所述电芯的至少一侧侧面与所述第一侧围或所述第二侧围彼此间隔开,以形成散热风道之后,再去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散热风道的可能性,也即由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空气对流这一前提下就武断地认为对比文件1附图2中的红色部分间隙为散热风道。


由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与风冷通道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基础上,没有理由认为上图中的红色部分为散热风道。


总结


通过本案的处理,我们深刻领悟到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时要充分某个技术手段的成立逻辑。在类似案件中,我们需要思考某个技术手段在逻辑上成立的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某个技术手段方才能实现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从而构成所谓的技术特征。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实现了专利权授权,也对机械领域的OA答复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具有相同形状的零部件时,多思考其是否为相同的技术特征。此案的解决经验为该领域相关从业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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