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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字母部分构成相同障碍,恒程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2024-03-21

服务背景 


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第20类 “图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下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作出驳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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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我所商标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运用法律法规和商标审理审查标准,在理由书中阐明:申请商标“图片”与引证商标“图片”在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



 服务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图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商标“图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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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从商标构成及主要识别部分来看

申请商标是图形、英文字母“WQ”及数字“59”构成的组合商标,字母“WQ”与环形状叶子图形构成一个整体,显著识别部分为被修饰性图形环绕的数字“59”。


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唯强”加字母“WQ”构成,“WQ”是汉字“唯强”拼音首字母。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汉字会被第一眼识别记忆,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唯强”。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02

从商标读音及含义上来看

申请商标整体可被呼叫为数字“59”的读音“wǔjiǔ”,属于独创的臆造词;引证商标英文与中文形成一个整体,可被识别呼叫为汉字“唯强”的中文读音“wéiqiáng”。


03

从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

申请商标“图片”整体呈现一个圆形,显著识别部分被叶子花环包围;引证商标“图片”由英文、图形加中文构成,整体呈现从上往下的排列方式。

由此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


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在独立空间中整体判断,结合以上阐述,可得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元素、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共存,不会导致一般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的部分商品做出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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