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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案件详情
2022年03月16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商标局申请第10类第633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2年06月20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创新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以及引证商标3在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1、2、3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聚焦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来看,申请商标是图形加英文“opentrons”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opentron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均为图文结合的组合商标,对于含有文字的组合商标,大众会将文字部分作为辨别商标的首要元素,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主要辨识部分分别为英文“opentrons”、“YOGU”和中文“炭酸泉”。
而引证商标3为纯图形商标,辨识部分即为图形。由此可知,申请商标的主要辨识部分为英文“opentrons”,与各引证商标的辨识部分完全不同,无任何相似之处,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从图形本身来看,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属于半开放圆环包围的蓝色小水滴,且商标本身也是指定颜色的设计,与引证商标1中的图形、引证商标2中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3中的图形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差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元素、主要辨识部分、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使得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