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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案件详情
1. 世纪恒程客户: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案件类型:无效宣告答辩
3. 审判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进行使用,且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所述关系;二、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我方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案件详情
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对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42类已注册的第184586**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
我所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对案情进行分析。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针对性且有力的辩驳。
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围绕主营产品展开,不存在抢注或者囤积商标的任何意图。且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始于经营的需要,是善意的。
最终,审查员认可我方的答辩理由,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世纪恒程代理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赢得此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典型意义
焦点一: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其他关系”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常见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包括: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投资关系;赞助、联合举办活动;业务考察、磋商关系;广告代理关系;其他商业往来关系。常见的其他关系包括:亲属关系;隶属关系(例如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理人以外的普通员工);
本案中,申请人【富某有限公司】为外国企业,主营业务是提供各种互联网解决方案。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企业,主营产品为销售摄像机,包括网络摄像机、无限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硬盘录像机、婴儿监视器、网络视频服务器等。
二者主营业务不同,核心商品/服务不具有任何关联性,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差别大;且所处地域相差甚远,被申请人从根本上即不存在接触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可能性。
焦点二: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以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经我所代理人仔细研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多为网络证据,且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使用,更未列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不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被申请人名下所持有的商标,均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目前我国对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大力排查,严厉打击。因此,不论个人还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时,一定是要始于善意的目的进行申请注册的。若商标权利人在遇到商标被他人提无效宣告时,一定要积极答辩,虽然不答辩也不必然会无效,但审查员仅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结果就会更偏向于申请人一方。
另,若无效宣告答辩成功率较低,但还想要继续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建议联系专业的代理机构,评估商标在后续实际使用中的侵权风险,避免因侵权而背上“天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