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3-02-17
武汉某大学为专利申请号202*******41.7的“一种定向**********”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审查员针对上述涉案专利发出意见陈述书指出该专利申请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辩:创造性的标准尺度。我方代理师通过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识别,据理力争,其答辩意见最终被审查员认可,涉案申请得以授权,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争议点·聚焦
以下仅就本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创造性问题进行阐释。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
(1)本申请的定向装置用于卷烟小盒的定向,所述卷烟小盒具有印有标识文字的头部以及与所述头部相对的尾部,而对比文件3中的定向装置用于瓶子的定向;
(2)本申请的定向机构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3不同,具体为定向机构包括沿前后向间隔设置的两个定向部,每一定向部均处于传送带的上方,且具有上下向的活动行程;本申请的定向侧和朝向侧与对比文件3的不同,具体为左侧和右侧其中之一为对应头部的定向侧,前侧和后侧其中之一为朝向侧,头部处于朝向侧的卷烟小盒自左向右移送至定向工位时,其中之一定向部朝向传送带活动,且与传送带配合,以止挡卷烟小盒的头部和尾部的其中之一,使得卷烟小盒在传送带的带动下旋转至头部朝向定向侧;
(3)本申请的测向机构为可调节设置于机架上的检测相机,本申请用于控制定向机构动作的控制装置为电路板组件,并且电连接检测相机和定向机构。
1.2关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区别技术特征给发明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事实基础。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卷烟小盒具有印有标识文字的头部以及与所述头部相对的尾部,条烟在包装时,装入的每一个卷烟小盒的头部需要有同一朝向,现有的条烟包装生产线多数使用人工对卷烟小盒进行定向并装入条烟盒中,人工定向烟盒效率较低,导致同一定向工序需要配置多名员工,且在批量包装过程中,人工定向容易出现错误,导致装入条烟盒中的卷烟小盒有头部朝向不一致的情况,结合图2可知:所述定向机构3包括沿前后向间隔设置的两个定向部31(请参阅图2),每一所述定向部31均处于所述传送带41的上方,且具有上下向的活动行程;
其中,头部处于所述朝向侧的卷烟小盒2自左向右移送至所述定向工位时,其中之一所述定向部31朝向所述传送带41活动,以止挡所述卷烟小盒2的头部和尾部的其中之一,使得所述卷烟小盒2在所述传送带41的带动下旋转至头部朝向所述定向侧,设置两个所述定向部31使得所述定向机构3对所述卷烟小盒2的定向更加精确,保证条烟包装的质量。
▲图2
结合图4可知,为了提高所述定向装置100的定向质量,在本发明中,所述定向装置100还设置有测向机构5以及电路板组件6(请参阅图4)...
▲图4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定向卷烟小盒的头部有同一朝向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定向装置的定向质量。
1.3关于本发明的非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3中的定向装置与本申请中的定向装置的定向对象不同,定向要求不同,具体而言:
(1)本申请中的定向装置的定向对象为卷烟小盒,卷烟小盒具有印有标识文字的头部以及与所述头部相对的尾部,其头部和尾部的形状和大小均相同;而对比文件3中的定向装置的定向对象为瓶子,依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瓶13被示出为具有相对的主面,其一个面14是凸的,而另一面15是基本平坦的。也就是说,瓶子的头部和尾部的形状和大小是不相同的;
(2)本申请中的卷烟小盒在定向时,卷烟小盒的头部有同一朝向,具有前后侧的朝向侧,定位后卷烟小盒均以头部朝向左右侧的定向侧,也就是说,所有的卷烟小盒均会旋转90°;而对比文件3中的定向装置将选定的瓶子旋转180°。
而定向装置的结构与其定向对象、定向要求是密不可分的。虽然二者均为使具有头部和尾部区分的物品具有同一朝向的定向装置,但由于两种定向装置的定向对象和定向要求上的差别,因此采用的定向结构不同。因此,在面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定向装置用于卷烟小盒的定向。
此外,对比文件1只需要使得盒子的宽边与输送方向垂直即可,其盒子不具有印有标识文字的头部以及与所述头部相对的尾部,其头部和尾部之间没有区分,其并不需要使得头部有同一朝向,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不存在“在定向卷烟小盒的头部有同一朝向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定向装置的定向质量”的技术问题,更不用说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面对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
显著的进步
通过所述定向装置使得所述卷烟小盒均以头部朝向所述定向侧自所述定向工位移送出,不仅可以减少定向工序的配岗人员,还可以避免人工定向出现的失误,提高生产效率。
因此,我方代理师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