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3-02-03
世纪恒程受深圳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MASA”商标撤销复审答辩案,经过我方代理人努力,成功维护客户利益。
审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申请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被撤销商品项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孙某水的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商标“MASA”不予撤销。 案件详情 孙某水(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深圳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第10类第3162948号“MASA”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项上予以维持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服,再次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我方代理人对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专业全面的分析之后,协助被申请人收集关于对被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了撤销复审答辩,证明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被申请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被撤销商品项中是存在真实使用的。 最终,审查员认可我方的答辩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商标不予撤销,世纪恒程代理某生物技术企业赢得“MASA”商标撤销复审案。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申请量日益激增,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若商标权利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更违背了立法精神。 因此,商标在获准注册后需进行积极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对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在撤销复审申请阶段,审查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提供证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交的证据应在指定期间内; 2. 需清晰的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和使用主体; 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即需要对商标持续保持使用,避免商标被他人撤销,更加重要的是避免商标因不使用失去市场价值。若商标被他人提“撤三”,商标权利人应进行积极答辩,维护商标权益。 而撤销复审阶段对证据较与“撤三答辩”更加严苛,商标权利人应当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协助答辩,若因答辩不当导致商标无效,将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及未来发展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