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2-07-29
(1)案情描述
原告与被告同为经营智能卡、制卡设备研发等业务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 2021年7月被告以原告涉嫌侵害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随后,该案被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该案尚未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侵害被告专利权的行为,原告亦不存在侵害被告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委托世纪恒程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工作。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2022年5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客户发送《告知函》,声称“如贵司在国内银行的即时发卡项目中采用了**的凸烫模块,为避免贵司业务收到损失,我司希望贵司谨慎对待”、“请提供与**的该模块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产品资料等以免除法律责任”、“未给予回复或阻扰我公司调查及诉讼的将被追加为共同侵权人。”被告上述“告知”行为明显超过合理的边界,带有强烈威胁性质,原告公司客户在收到上述“威胁”性质的告知函后极易陷入惶恐及误解。
并且,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告知函》所涉产品的特殊性,其受众客户多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对法律风险高度敏感的企业。即便该《告知函》没有直接表达侵权的成立,但其内容也足以让原告客户产生高度的恐慌,从而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
原告认为,在被告对原告侵权指控尚未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多个客户发送带有误导性质的《告知函》,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 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