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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案情描述
2021年被告从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中海红树湾装配化批量精装修项目,并将项目中的木工工作交由原告实施。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7日,原被告约定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班组成员劳务费,经确认,应付劳务费为9600元;2021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后续由原告承包房间天花吊顶、窗帘盒、灯槽、空调口、检修口、推拉门套的木工作业,综合单价为每间房3000元,全部款项应于项目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之要求,增加地脚线、增设床后隔墙、调整马桶水箱、包柱子、铺地板、大堂修补、卫生间吊顶拆除、隔墙拆除再恢复等工程,经核算,增加部分未结劳务费为52900元。
2022年6月15日,该项目经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木工班组劳务费625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对剩余劳务费共计62500元拒不支付。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完成全部合同约定项下事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