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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具体详情:
2021年04月02日,深圳市华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42类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09月26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显著部分、汉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是由字母“H”加中文“华德安”及中文拼音“HUADEAN”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华德安”。申请商标“华德安”是申请人【深圳市华德安科技有限公司】同名字号商标,与申请人构成唯一对应关系,可被消费者识别呼叫为“华德安”的中文读音“huá dé ān”。
引证商标1“”是由字母“H”构成的纯英文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字母“H”。引证商标1创作来源于其权利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号“恒泰”拼音“héng tài”首字母,但单独作为商标使用仅可被消费者识别并呼叫为字母“H”的英文读音“[eɪtʃ]”。
引证商标2“”是由字母“HF”构成的而图形加中文“惠发股份”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惠发股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均不同。引证商标2是权利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字号商标,整体含义指向其权利人,可被消费者识别呼叫为“惠发股份”的中文读音“huì fā gǔ fèn”。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