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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深圳市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2-06-18

具体详情:

2021年04月26日,深圳市万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7类 “1.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09月26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2.png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处于一、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商标局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认后,再对申请商标复审事宜进行审查。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针对驳回商品提起驳回复审,商标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削皮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4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规定,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针对驳回商品的复审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理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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