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14-04-27
近日,世纪恒程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由世纪恒程代理的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在行业内首家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中国个性化出行服务领域的开创者与引领者,分别打造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飞人”、“可可西”、“管仕”三个品牌;旗下的“可可西——机票MALL” 品牌在票务服务等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和好评。
此前,腾邦国际委托世纪恒程代理申请“可可西+COCOC+图形”商标注册事宜,世纪恒程经分析后认定可以注册成功,因此提出在第41类票务代理服务、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但是,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该申请注册商标在服务项目上与已注册的第3542116号商标(引证商标1)、和第7599965号商标(引证商标2)、第6677029号商标(引证商标3)存在近似为由,驳回“可可西+COCOC+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
腾邦国际对驳回决定不服,委托世纪恒程做驳回复审答辩。世纪恒程在认真结合驳回引证商标与案卷材料的比对分析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答辩:1、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具有特定的地名指向性,与驳回商标在读音、含义、显著性等方面差异较大。2、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1、2、3在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和产生混淆。3、依据现行商标审查标准,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当予以注册。4、驳回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予以注册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商标的混淆。5、为保持商标审查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驳回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世纪恒程律师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认定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驳回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商标的混淆,符合商标法律法规之规定,系决定:第9131073号商标获准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号:1383;公告日期:2013-11-13),已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在本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深刻、准确地把握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准,针对本案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该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