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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仕”商标被驳回,世纪恒程代理驳回复审取得成功

2014-04-27


       世纪恒程客户雷X斌先生于2年前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申请在第9类的:计算机、电子日程表等商品项目使用“罗马仕”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申请号为9843775。2012年6月11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含有外国知名地名“罗马”即认定申请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申请。

        雷桂斌先生不服驳回决定,遂委托世纪恒程代理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的焦点在于具有自身含义的驳回商标“ ”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产地。

        对此世纪恒程商标代理律师经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以下驳回复审申请理由:1、申请人雷桂斌所在企业—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移动电子能源产品为主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和全球本土化的产业发展模式,努力将“罗马仕”打造成为全球移动能源行业的领导品牌。“罗马仕”产品全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几十项国际和国家多个奖项和产品认证,以其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产品形象和品牌信誉,目前产品已经成功进入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2、商标局仅凭申请商标含有外国知名地名“罗马”,即认定申请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是忽略了商标的细节与整体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商标审查规则之规定。3、申请商标“罗马仕”是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字号,具有其自身的含义,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为商品产地为罗马,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4、在商标查询系统中,我们发现有诸多与申请商标相同情况注册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且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任何的混淆与误认,其各自的经营主体均有不同的经营理念,足以起到区别产源的目的。故,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的作用(如:第6588053号(35类)的“罗马帝”商标,已获得核准注册;第3769941号(11类)的“罗马贝”商标,已获得核准注册。)5、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申请人深知品牌意味着市场定位,意味着产品质量、性能、技术、装备和服务等等的价值,并且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世纪恒程代理律师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认定该驳回复审申请理由明确、证据材料充分,于2013年09月23日下发题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第984377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号:1382;公告日期:2013-11-06),已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世纪恒程在本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深刻、准确地把握了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中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第(二)项,针对本案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该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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