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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
卢卡斯娱乐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深圳市江波龙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8986865号“udroid”提出商标异议,经深圳市江波龙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考核选择后,委托世纪恒程进行异议答辩。
世纪恒程商标部认为:被异议商标“udroid”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ROIDS”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是由被异议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具体理由如下: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标样和商品/服务项目均近似。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差别,且就核准的商品而言,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的商品并不够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够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可能成立。
2013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了(2013)商标异字第09171号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986865号“udroi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时,不要害怕、担心,也不要盲目的放弃异议答辩的机会,应当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积极地进行答辩,从而保证申请的商标能够尽早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