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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具体详情:
2018年05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雅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9、11、21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全部驳回。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9、11、2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识别部分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是由字母和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字母与引证商标相似而整体驳回,但申请商标从整体占比来看,英文“Alfawise”所占比例较大,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的辨识部分完全不同,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文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识别部分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