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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具体详情:
2018年4月24日,申请人“深圳达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5、29、35类申请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全部驳回。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中“容好”二字的写法系一种艺术设计,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是能够轻易识别出申请商标中包含了艺术化设计,不会将特殊处理的文字看作是通用的标准文字,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另,提交类似情形的商标复审成功案例决定书,通过其案例佐证,申请商标中“容好”二字仅为文字的艺术化设计,无缺笔少画的情况,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29、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不规范汉字的判定,主要考虑因素是该汉字是否会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规范汉字的认知。
申请商标“”中“容好”二字笔画完整,无缺笔少画,仅为文字的艺术化设计,在外观上与规范汉字“容好”差别极大,一般公众包括未成年人是能够有效区分其与规范字体的差别,不会将其书写方式认为是规范汉字的书写,不会造成公众误解。
因此,申请商标“”中“容好”二字仅为艺术化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